《潍坊医学院委托审计管理办法》(潍医审字【2017】2号 ) |
发布时间:2017-09-11 浏览次数:61 |
潍坊医学院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一)工程项目审计; (二)经学校批准可以实施委托的财经类审计业务; (三)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涉及经济案件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鉴证、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 审计处依据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受托中介机构承担的委托审计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各部门(院系)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机构确定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审计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审计力量等,拟定委托审计项目和预算,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后,审计处提出招标申请,由资产管理处实施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对于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的,可从已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 第七条 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能够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提供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八条 中介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资质,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能自行完成审计服务全部工作,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不得临时聘请非本单位注册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三)必须具备独立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执业记录良好,三年内无违规、违法、无故放弃中标等行为。 第九条 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业务合同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成立项目审计组,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建立全程审计日志,做好审计工作底稿,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计准则和程序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项目审计组实行主审负责制,财务类审计项目主审须是注册会计师,工程类审计项目主审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十三条 审计处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对象。 第十四条 审计处项目责任人参与审计全过程,协调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完成后,中介结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相关审计材料及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并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复核确认后(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核),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经学校批准后,审计处建立委托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采取动态跟踪评价与监管。 第十八条 按照合同完成审计后,学校依据合同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审计处应解除与中介机构的合作,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审计结果不予采纳,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中介机构未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未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审计; (二)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中介机构未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在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泄露审计业务资料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四)经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五)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私下接触,违反审计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审计处项目责任人要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强化责任考核,不得出现以权谋私和舞弊作假行为,否则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医学院学院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