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医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潍医发【2019】46号) |
发布时间:2019-10-29 浏览次数:692 |
潍坊医学院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潍医发(2019)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学校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督促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任命或聘任的党群和行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独立核算单位(以下均统称部门)履行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虽未担任领导职务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和部门事业发展,依法对其所在部门的资产负债、财政财务收支、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期届满、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时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部、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以书面形式提出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审计方案,学校批准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一般不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资产负债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要投资、重大建设、大项采购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履行本部门有关职责,完成目标责任制,推动本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和效益情况,防范经济风险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预算执行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监督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具体审计内容根据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确定。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部门,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审计职权。 第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初步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及步骤,组成审计组; (二)进行审前调查; (三)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四)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发布审前公示; (六)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八)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九)审计结果公告; (十)审计工作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根据要求撰写书面述职报告。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3.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4. 内部控制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5.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资料; 6. 与履职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7. 审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本人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2. 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 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4. 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5. 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6.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7. 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8.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对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说明。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审核后,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的修改,经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经分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审定后,报党委会审核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同时送学校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并根据工作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应按规定报告。按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工作材料整理归档,并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 4 个单元进行有序排列,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期间对其所在部门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1. 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3. 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或者作为第一责任人未完成目标责任书等规定,或者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二)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1. 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2. 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3. 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 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职责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 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破除障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并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有关措施、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以适当方式通报或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审计所需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工作的; (三)本人或串通他人涂改、伪造、编造、毁灭账表凭证、合同、协议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的;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的; (五)发现其他应依法追究责任的违规问题的。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并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不得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对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未经允许,擅自向被审计对象或其他人员泄露的; (三)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线索或问题,隐匿不报,造成审计结果偏差严重的,以及对发现的问题不予反映或不如实反映的; (四)泄露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其他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医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潍医发〔2011〕67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