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种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及现行财务制度对工程造价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有效控制和合理反映工程造价,规范工程项目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具体包括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活动从立项、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环节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目的是促进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创造效益,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五条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一)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协调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关系,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工程管理部门依照相应职责,协同审计处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三)审计处严格依据合同和有关审计规定实施审计,审计工作完成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审计处应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建设工程项目实际,综合考虑成本效益,自行审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查、委托和审计期间的管理工作,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复核。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须经学校批准,审计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七条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确认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阶段工程造价和内部管理的审查和评价,提出加强和完善管理的意见与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
(二)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经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四)工程项目预(结)算、招标控制价等文件编制是否合理;
(五)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与真实;建设工程项目内容及材料价格调整是否合理;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原因是否充分,签证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六)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及资金管理是否准确、合规。
第十条对规模较大、重点监督或复杂程度高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或重点阶段关键环节跟踪审计;对规模较小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实行结算审计。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按照开工前、施工中、竣工结算三个阶段进行全面审计监督。开工前、施工中配合相关部门,按有关程序,做好立项、招标,合同以及施工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结算,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后一个月内提报结算资料;
(二)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提报资料表》要求,初步审核施工单位提报的相关资料,填写签署相关意见,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计处接收资料并登记,检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是否符合审计要求;
(四)工程管理部门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五)收到完整结算审计资料后,审计处及时组织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时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审计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工程承包人不配合审计工作等特殊情况时,审计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审计处按有关审计程序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七)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工程管理部门依据审计意见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问题,审计处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审计资料要求
第十二条为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取得合法、真实、完整的签证资料,便于在竣工结算时进行客观公正地结算,对结算资料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提报资料表》要求提供结算资料。
(二)建设工程项目图纸完整、明确,并按图纸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形成签字盖章竣工图纸,审计人员按图纸及其它有关资料审计工程量。
(三)建设工程项目图纸不完整、不明确,或图纸虽然完整明确但变更较大的工程项目,应办理工程量现场签证,详细说明工程量的内容和具体位置,与原图纸形成竣工结算资料;或重新绘制图纸,形成签字盖章的竣工图纸。
(四)现场签证办理使用统一规定格式,填写编号、时间、地点、事由、工程量等内容,要求打印完整、清晰,准确。已办理的签证如需修改,必须由原签证人重新修改打印,否则无效。
(五)现场签证单必须有施工单位工地负责人、现场工程监理及总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签证原件一式二份,一份管理部门存档,一份施工单位作为审计资料上报。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全面性负责。
审计处对报审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计,如发现问题,工程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进一步提供详细、真实的资料,凡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潍坊医学院基建、修缮及零星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定》(潍医审字[2007]1号)同时废止。
潍坊医学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印发